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永春县财政局,永春生态环境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闽财资环指〔2021〕27号),现将2021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602万元下达给你们,款列“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等有关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列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实施。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二、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重点绩效评价考核分数低、审计发现问题、项目储备数量少的省份转移支付资金作了适当扣减。请你们务必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如因工作不力导致被上级扣减资金,将相应扣减资金分配额度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并同时扣减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分数。
三、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抓紧项目组织实施,尽快推动形成实物工作量。同时,要持续做好项目滚动储备工作,争取更多项目列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附件:2021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绩效目标表(永春县)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